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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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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9-07 浏览数:4912 新闻来源:北京市发改委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京发改[2011]10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O北京”建设战略,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O《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我委定于2011年7月至12月,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专项监察。为做好此次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对全市进行节能登记和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抽查。

  

二、监察内容

  

(一)节能登记项目是否符合节能登记O件。

  

(二)经节能评估和审查后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开工建设或竣工验收后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和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的情况。

  

三、项目建设单位工作配合要求:

  

(一)抽查到的各项目建设单位要重视和配合此次专项监察,安排主要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办理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并准备相关材料(见附件2)。

  

(二)配合做好现场监察及调查询问等节能监察相关事宜。

  

四、监察结果处理

  

我委依法对未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未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一)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专篇评审而进行节能登记的项目,责令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节能专篇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已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对施工后不符合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的项目,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编制节能专篇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责/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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